身在海外的股东

阿联酋公司、中国内地股东 — 远程处理会计与税务

不少中国内地股东在国内管理其阿联酋公司。我们远程处理阿联酋的账目和申报,并说明中国关于居民身份、受控外国企业和境外所得的规则与阿联酋架构的交汇点。

阿联酋方面 — 无需亲自前往

  • 企业所得税。在阿联酋注册成立的公司,无论股东身在何处,都是阿联酋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人士。公司须向联邦税务局(FTA)登记、保存记录七年并每年提交纳税申报表;应税所得 375,000 迪拉姆以内税率为 0%,超出部分为 9%。
  • 自由区 0%。合格自由区人士仅就合格收入适用 0% 税率,并须持续满足全部条件,包括在自由区以足够的人员和资产开展核心创收活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转让定价规则,以及非合格收入的最低限额(收入的 5% 或 500 万迪拉姆,以较低者为准)。完全在境外管理的公司可能难以满足实质要求,因此我们每年进行审查。
  • 增值税。12 个月内应税供应超过 375,000 迪拉姆须强制登记,超过 187,500 迪拉姆可自愿登记。申报一般按季度进行。
  • 登录 FTA 系统。FTA 服务须通过阿联酋国家数字身份 UAE PASS 登录,该身份仅限本人使用。我们协助您的授权签字人按 FTA 要求开通本人的登录权限,并为每项申报准备文件供您审批。
  • 受益所有人。股东或受益所有人的变更须在 15 天内记录并申报(2023 年第 109 号内阁决议)。
  • 预提所得税。阿联酋现行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0%,包括公司向身在境外的您支付的股息。
  •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阿联酋注册的公司可申请证明以享受协定待遇;尚未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新设公司,须成立满 12 个月后方可申请。FTA 会要求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等文件,也可能要求更多材料,因此公司文件应从第一天起妥善整理。如果您所在国家也将该公司视为税收居民,则以协定本身的居民规则为准,仅凭证明未必能享受协定待遇。

所有委托均须通过我们依据阿联酋反洗钱法律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及适用的制裁筛查。

阿联酋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 于 1993 年 7 月 1 日签署,1994 年生效,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多边公约(MLI)自 2023 年起适用,增加了主要目的测试。
  • 同时为双方居民的公司,视为其总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 协定将来源国对股息的征税上限定为 7%;阿联酋现行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0%。

中国内地须关注的要点

  • 公司在何处管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须就全球所得按 25% 缴纳企业所得税。
  • 受控外国企业。由中国居民企业控制、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 12.5% 的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而不分配利润的企业,其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可计入其当期收入。税率为 9%(或 0%)的阿联酋公司低于该水平,但可能适用豁免。对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法》允许税务机关在受控外国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而不分配利润时进行纳税调整。
  • 个人股东。中国境内居民个人须就全球所得纳税;股息按 20% 计税,可抵免境外已缴税款,境外所得须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已有省级税务机关(如浙江)发布关于未申报境外所得的提醒和案例。
  • 境外投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须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和商务部办理备案或核准,并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外汇规定也适用于个人居民出资和持有境外公司的方式 — 请向您的中国顾问确认所需的审批和登记。

以上中国要点属一般信息,说明中国规则可能如何与阿联酋公司相互影响,并非中国税务意见;请向合格的中国顾问确认您的情况。

身在中国内地也能掌握公司情况

  • 客户门户 — 随时随地上传发票和银行对账单,查看申报及其进度。
  • 月度报告 — 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即将到期的期限,每月(或按您意愿每季度)发送。
  • 配合您时区的会议 — 与您的指定会计师按中国合适的时间进行视频会议。
  • 未经您批准不会提交 — 每份申报表和税额都先经您审阅,再提交 FTA。
  • 与您的中国顾问合作 — 我们就阿联酋税务提供意见;中国税务方面,我们与您的顾问合作,提供所需的阿联酋数据和文件。

资料来源(英文):Federal Decree-Law No. 47 of 2022 on the Taxation of Corporations and Businesses, as amended (Articles 3, 11, 18, 45, 51 and 56); Cabinet Decision No. 116 of 2023; Cabinet Decision No. 100 of 2023, as amended; Ministerial Decision No. 229 of 2025; Ministerial Decision No. 84 of 2025; Federal Decree-Law No. 8 of 2017 on VAT, as amended, and Cabinet Decision No. 52 of 2017 (Executive Regulation, Article 7); Cabinet Resolution No. 109 of 2023; Ministerial Decision No. 247 of 2023 and FTA Tax Residency Certificate guide (TPGTR1, October 2024) and service page; FTA login page (UAE PASS); Ministry of Finance list of double tax agreements; China–UAE Agreement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1993), Protocol and STA synthesised text with the MLI;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rticles 2–4 and 45) and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rticles 4, 117 and 118);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Articles 1–3, 7, 8 and 13); MOF/STA Announcement 2020 No. 3; NDRC Order No. 11 (2017, in force 1 March 2018); MOFCOM Order 2014 No. 3; SAFE Huifa [2015] No. 13 and [2014] No. 37; Zhejiang Provincial Tax Service notice of 26 March 2025.

本页为截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您在阿联酋或中国内地情况的法律或税务意见,各项申请均由税务机关决定。规则会变化,我们会在您采取行动前确认最新情况。中英文版本如有差异,以英文版本为准。

常见问题

如果我在中国管理阿联酋公司,公司需要在中国纳税吗?

有可能。如果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此时按协定以总机构所在地判定居民身份。请由您的中国顾问审查公司的管理方式。

我需要在中国申报阿联酋公司的股息吗?

如果您是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股息按 20% 计税,须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并可抵免境外已缴税款。请由您的中国顾问确认您的申报情况。

你们如何让我了解情况?

通过客户门户、月度报告以及按中国合适时间安排的会议。

身在中国内地、持有阿联酋公司?

告诉我们您公司的情况,我们会提供固定收费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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